关于普通合伙财产份额的继承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依据合伙协议所达成的共识或经过所有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自继承人的继承日期起算,继承人便取得了在该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身份。
其次,若继承人本身并不愿意参与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则合乎法律规定和约定的前提下,合伙企业必须归还该继承人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