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购房合同要明确约定质量纠纷的解决方案,对严重侵犯自身权益的格式合同提出质疑,争取修改;
其次,验收时要仔细检查肉眼可见的质量问题,及时与开发商反馈并留取证据;同时注意开发商提交的质量保证书,明确保修的内容。
最后,如果验收后发现质量问题开发商不解决,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未果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确定损失,便于通过诉讼求偿。
商品房质量问题纠纷及其处理
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主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的法律文件,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出售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购买整栋商品房的,其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如果购买的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法院应支持买房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不管房屋是否经过验收合格、是否已经交付业主使用,只要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要求退房和赔偿损失的,法院都应予支持。
另外,即使房屋的主体结构没有质量问题,但有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但有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购房者同样有权要求退房和赔偿损失。这里所称的“房屋质量问题”包括以下范围:
(1)房屋防水工程;
(2)其他土建工程,一般包括地面、楼面工程,门窗工程等;
(3)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包括暖气设备、中央空调设备等安装工程。
同时,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在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户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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