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拆迁诉讼的性质以及原告在拆迁诉讼中是否有胜诉的可能一、拆迁诉讼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征收与补偿条例》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事实上,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既有行政诉讼形式,也有民事诉讼形式。被征收人对补偿协议不满意的,主要是行政诉讼,即“民告官”;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时,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提起民事诉讼。一般来说,行政诉讼应当优先,但民事诉讼不应排除在外。为什么?因为民事诉讼在赔偿等问题上更为充分,而行政诉讼的优势在于证明有利于一方当事人。同时,赔偿协议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形式的行政决定。因此,从纠纷协议书开始进入行政诉讼,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是建立在“人民告官”的基础上的。行政机关只能是被告,不能是原告。因此,作为被拆迁人,人们只有充分掌握情况,才会起诉官员。
长期以来,在拆迁过程中,与房屋征收部门相比,被征收的普通人是弱势的一方,法律规定往往保护弱势的一方,即“民事检察官”中的“人”。但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政府偶尔遇到被征收人拒不履行协议的情况。
在征地拆迁纠纷中,只要政府有违法行为,被拆迁人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①地方政府征地是否有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征地文件?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征用土地就是根本违法。
②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文件,政府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③征地补偿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给失地失房农民,征地活动是否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进行。
如果地方政府不符合上述三个标准,就是违法的。
全文64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