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的法律手续主要有:一、政府决定责任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在15天前通知被拆迁人,认真宣传说明,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己搬迁。二、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期限内未自动搬迁的,人员可以正式实施强制搬迁。三、强制拆迁时,应组织街道事务所(居民委员会),拆迁部门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公证部门保全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的物品。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必须出席。当然,如果不拒绝出席,就不会影响执行机构的执行。四、强制撤销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撤销人员。如果不拒绝,公证员必须在记录中记载。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签字的,公证员应在备案中注明。五,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未收到的,拆迁人应存款。六、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领取。根据《裁决规程》的相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时,不得采取恐吓、恐吓、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违法手段。
民事诉讼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的法律程序,一般有六个步骤,具体如下:
1、撰写民事起诉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供起诉状的副本;
2、起诉状准备好后,到法院立案庭正式提起诉讼,法院先受理后,拿着受理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受理费。等待法院的通知;
3、法院通知被告举证;
4、法院发送传票,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
5、开庭审理;
6、法院判决。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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