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防止过后一方恶意侵占
1、一旦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为防止一方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就要提高意识,了解家庭的财产状况,特别是对方的财产状况,如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并保全好相关资料。
2、不要像平时那样把财权交给一个人,如果发现一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要及时制止,并保存相关证据。
3、由于转移现金比较难以被发现,且取证非常困难,所以一方平时要多留心对方名下的账户信息,如银行卡号、开户行,并保存相关证据,如果后期起诉,有利于申请财产保全,另外对大宗存款最好设立联名账户,防止对方擅自转移。
4、如果夫妻矛盾尚不尖锐,或者条件允许,防止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最好的方式是签订书面的财产协议,将夫妻名下的共同财产列清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并约定一方如果转移、隐藏、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应承担的责任,然后将财产协议进行公证。
5、如果夫妻矛盾已经无法缓和,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或者发现另一方已在转移、隐藏、变卖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在离婚后一段时间内,一方又找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财产的证据,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被起诉前多久算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前不管多久都不可以转移夫妻财产,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三、离婚逃债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违法行为。
2、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包括(1)债务产生后诉讼前。(2)诉讼过程中。(3)法律文书生效后。
3、该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故意所为。(1)在离婚时向有关机关隐瞒债务。(2)分割债务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对可供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的。(3)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有的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被执行人配偶,有的被执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债务都由被执行人承担,以此逃避债务。
4、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人。
5、其处分财产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即不是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将来可能成为执行对象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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