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廉租房只租不卖,租给城镇居民中低收入者。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是腾退的旧公房等。国家和当地政府为了解决城市中低经济收入家庭住宅的困难而建造的普通住宅,廉租住宅获得使用权的前提是,符合廉租住宅供给条件的本人(家庭)向政府申请,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购买、租赁、补充,廉租住宅没有继承权。2、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分配租赁的方式,为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助金为主,以实物租金和租金减免为辅。
五年以后廉租房能归个人吗
政府廉租房不管是使用多少年都不属于个人。
廉租房没有一个固定的使用期限,各地对申请廉租房都有一个标准,达到标准就可以入住,一旦你某个标准不符合,就不能使用廉租房了。
其次廉租房是不能买卖的,它的物权属于政府所有。
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个人只有使用权。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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