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知涉台婚姻的法律规定,广德女子田小婉在台湾离婚后5年,又不得不重新向家乡广德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获得女儿的抚养权。近日,广德县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离婚案。
1999年,广德女子田小婉结识了来大陆出差的台湾籍男子陆茂林。两人很快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02年在安徽省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生育一女。婚后,田小婉随陆茂林前往台湾生活,两人性格的差异及生活习惯差异逐渐显现出来,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家庭矛盾不断升级。
2010年陆茂林向台湾桃园地方法院起诉离婚,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田小婉重返大陆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涉台离婚案要在规定的时间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书的效力。但回到家乡生活的田小婉不知道这一规定。后在工作和生活中,田小婉又结识了一位男子,两人欲结婚,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民政部门因田小婉未按期向法院申请认可其离婚判决的效力而不予办理其结婚登记。田小婉不得不重新向广德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及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经广德县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陆茂林与田小婉在婚前没有很好的了解,双方性格不合,2010年陆茂林向台湾桃园地方法院起诉离婚,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判决准予陆茂林与田小婉离婚。双方已实际分居4年以上,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被抚养、受教育的权利,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田小婉与陆茂林离婚,双方婚生女由田小婉抚养教育。
判决后,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寄送请求函及相关司法文书,请求台湾地区协助完成送达,为田小婉的再婚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
随着对外交流的越来越多,跨境包括涉港澳台婚姻也日趋增多。对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离婚的大陆地区一方当事人,在签收境外和港澳台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包括这些地方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等)后,要及时到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该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否则就会发生本案中已经判决离婚的当事人,未能及时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而导致重新起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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