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行政拘留没有执行又一次被拘留
时间:2023-03-06 10:32:19 1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第一次行政拘留没有执行又一次被拘留

“第二次再犯”也要区分情形,如果是六个月内的,一般情况下都会从重处罚,如果是同种行为的,因为行政拘留是最重的行政处罚,一般会拘留得更久,最长可以到15天,但如果第二次是达成了调解的,原则上应当不罚。

法律分析

对违反行政规范的行为,许多国家的“行政犯”被直接规定在行政法中,也就是说,这些国家的行政法直接规定了法定刑,并不需要附加其他条件。我国则不同,我国刑法典只是对部分行为设置加重要素,使行政违反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达到值得被处以刑事刑罚的程度(除了私藏枪支、出卖文物等比较严重的行为)。因此,如果“第二次再犯”的情节比起第一次而言更为严重,从理论上并不能排除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

如果不属于刑事犯罪的,只是单纯地违反了两次行政规范,那么从行政处罚的角度上来说,六个月内曾经受过处罚的一般会作为加重情形考虑,例外地,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双方达成调解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公安部门制作的调解书得以使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免予处罚,双方签订的调解书,不仅具有民事上使双方侵权之债互相消灭的法律效力,还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对相关行为人不予处罚的参考依据。所以如果第二次违法行为达成了调解的,一般也不会予以处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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