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时,必须符合以下几点具体规定:
首先,要求债权人主张的债务应当是以金钱或具有确定价值的票据(如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各类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为内容的。
其次,请求支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已经到期并且金额明确无误,同时还需详细说明请求的依据以及相关的事实和证据。
未到期或者金额不确定的债权,均不得申请签发支付令;
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足够的事实和证据来支持其请求,那么也无法按照督促程序发布支付令。
再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应该存在对等的给付义务。
所谓对等给付,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义务是相互的。
因此,债权人在申请支付令时,只能针对债务人一方有给付义务的情况,而自己并不承担任何向对方履行的责任。
最后,支付令必须能够有效地送达到债务人手中。
这里的“能够送达”,主要是指能够通过法定的送达方式将支付令实际送达至债务人,其中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
然而,若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需要进行域外送达,或者虽然在我国境内,但是需要公告送达支付令的情况,则不适用于督促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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