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限制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除
竞业限制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除的;或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除竞业限制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区别
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解除;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
2.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限制针对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3.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在职人员;而竞业限制针对的是离职人员;
4.竞业禁止针对的在职人员只要未离职,就一直适用;而竞业限制针对员工的限制为离职2年以内。
5.单位对竞业禁止人员不需要支付补偿;而单位对竞业限制人员在离职后必须补偿,而不是在职期间支付保密费。
6.竞业禁止的生效是依据法律(只要成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限制以单位支付补偿金为生效条件,补偿金不明的,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补偿金。
三、竞业限制人员限于哪些人员
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以下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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