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小×,女,1995年10月2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上海市××路××号××小区×单元×号。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上海市人,住址同上。被告(系原告生父):周××,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上海市,××公司职工,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号××小区×单元×号。诉讼请求:责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亲生女儿。2000年6月×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也仅够维持。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80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而原告生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上海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周小×代理人:王××200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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