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但对什么是新的证据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对新的证据的范围作出了限定。根据该规定,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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