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基本国策。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也是我国1982年宪法的第三个修正案。在这个修正案中,一个非常重大的改变,就是把“依法治国”正式写入了宪法,其第十三条修正案规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基本国策。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也是我国1982年宪法的第三个修正案。在这个修正案中,一个非常重大的改变,就是把“依法治国”正式写入了宪法,其第十三条修正案规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 法 治 国 写 入 宪 法 的 年 份
依法治国写入宪法的年份是1999年。这一年的12月2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一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其中包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这个修正案的通过,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确定,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修正案的内容可以看出,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这意味着,国家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依法治国也要求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加强司法保障和人权保障,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的实现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包括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让依法治国真正落实到位,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意味着国家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依法治国的实现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包括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让依法治国真正落实到位,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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