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在何时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不成立,它将裁定予以拒绝。“根据上述规定,当事各方在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他们必须是本案的被告人
(2)必须在法定辩护期内(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天内)提交在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不予认为:(一)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并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实质性审理。经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被起诉的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决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被起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在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确定管辖权后,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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