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开庭后多久出判决结果
刑事案件开庭后多久出判决结果,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来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什么情况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三、刑事案件法院能退回检察院吗
法院有权将刑事案件退回检察院,一般来讲,退回检察院的刑事案件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多为证据不足被法院要求补证再起诉。
(二)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与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支持,需要另加罪名而退回。
(三)在庭审过程中,检察院要求休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3、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4、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5、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6、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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