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了的协议,没有公证,原则上也是有效。
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而且对合同效力方面没有特殊规定,那么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有没有效力,不在于是否公证过。
二、公证后的合同,最重要的作用是具有公示性。
比如,针对同一个古董,先后卖给两个人,并且都签订了合同,其中一个进行了公证。一旦发生古董买卖纠纷,在确定合同效力的时候,如果古董尚未交付,那么往往会认定经过公证的合同有效。在这里,动产的交付是一种公示行为,公证也是一种公示。这里,交付公示的效力就大于公证公示的效力。但在没有交付的情况下,经过公证的合同效力更大。
总之,在公证协议时,会有专业公证员对协议不明确的权利义务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使协议履行中产生纠纷的机会减少,公证的协议具有证据效力要强于未经公证的协议的证据效力,诉讼中若无相反证据材料作反证的,法院可直接采信公证后的协议;具有给付内容的公证书,到期不履行的,可申请公证机关出据强制执行证明,据此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的报销范围:
1、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2、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
3、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项目:
(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
(5)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康复性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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