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工程建设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采用单位应当要求建设单位组织专项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阶段强制性施工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强制性标准在工程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技术人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熟悉和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八条工程建设标准审批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监理机构对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对监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第九条工程建设标准审批部门对工程项目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形式。建设工程质量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适用性。即功能,是指工程满足各种性能的目的。包括:理化性能、结构性能、性能、外观性能。(2)耐久性。即使用寿命是指在规定条件下满足规定功能要求的工程的使用寿命,即工程竣工后的合理使用寿命周期。(3)安全。指在工程使用过程中,确保结构安全和人身、环境保护的程度。(4)可靠性。指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和条件下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5)经济。指项目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到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成本和消耗。(6)与环境的协调。指项目与其周边生态环境、当地经济环境、周边已建项目相协调,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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