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中诉讼时效如何确定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行使诉权的时效期间应从买受人首次未到期价款之日起计算,适用普通时效期间。出卖人向买受人提出请求,或者买受人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且未特别约定其为本期之清偿的,视为对前一期付款义务的履行,诉讼时效中断。
一、分期付款合同的签订条件是什么?
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样规定是因为分期付款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在出卖人对买受人资信能力的信任基础上的,如果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意味着买受人的资信能力已不足信任。为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二、买卖合同付款方式有哪些?
买卖合同付款方式有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现金支付、信用卡支付、在线支付等。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第六百二十七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三、什么情况承租人能拒绝接受交付标的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能拒绝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1、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2、未按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交付。
根据相关规定,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承租人除了不承担付款义务,其余的各项权利义务都与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无异。因此,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具有买受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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