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民诉法解释》按照两类申请主体分别规定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提起。
2、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执行异议之诉主要指的就是在执行阶段,如果相关的人员对于具体的一些执行不是特别的认同,那么是可以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提出异议,提出异议之后是会对此进行一定的审理的,所以是没有案由的。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是什么?
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执行异议的事由:对于执行命令不服;对于执行的措施方法不服;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执行异议之诉,是在执行过程中,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
两者有下列区别:
第一、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第二、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第三、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第四、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
第五、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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