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主观层面上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存在着明显区别。前者往往源于满足某种不正常的精神刺激需求或者其他非健康的心理需求,而后者则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驱动犯罪行为的根源,其犯罪动机颇为多元化。
2.在客观方面,这两种犯罪行为也有显著差异。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为强行索取、强行占有或者任意处置、占用他人财产,并且情节较为严重;而抢劫罪则是通过暴力手段、威胁方式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来获取他人财产。
3.在所侵害的客体方面,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也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主要针对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而后者则直接指向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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