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司必须是经过合法注册并已有连续运营年限达到三周年以上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其次,贵司在近三年来每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都需保持为正且总计需要超过三千万元人民币,同时每一个会计年度内通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亦需要累积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是近三个会计年度中营收累积超过三亿人民币;再者,贵司在申请上市期间,公司的无形资产(请注意,此处扣除的不仅限于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众多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重不应超过20%;第四点,贵司在计划筹备上交所上市之前,其股本金总额务必保证要达到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接着,贵司在过去的三年内,主营业务领域不应有任何重大改变;此外,在同样的时间范围之内,贵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也不应出现人事调整的情况,且最后一条是,在过去的三年内,贵司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都应该保持稳定不变。
请您遵守以上规定,以便我们能共同为成功上市而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全文47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