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般财产纠纷相比,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有自身的特性。通说认为,虚拟财产纠纷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玩家之间的纠纷,一是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前者可适用一般财产纠纷的处理规定,而后者表现着虚拟财产纠纷的特殊性,是本文所要分析和探讨的。虚拟财产纠纷的特殊性向传统侵权纠纷的举证分配理论提出了挑战。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提出证据证明,如果无法提出证据证明事实的真伪,当事人将可能因此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即“谁主张,谁举证”。
虚拟财产灭失有三种可能:一是玩家自己的过失,如将账号密码泄露给他人,致使他人对其财产的侵犯;二是运营商的过错,可能是其操作上的失误或其恶意在后台对虚拟财产的转移或删除行为导致玩家财产的丢失;三是第三人通过网络黑客或网络病毒技术对玩家虚拟财产的侵犯。玩家在接受游戏服务时会与运营商签订一份格式化的服务合同,因此,当玩家的虚拟财产遭受损失时,首先会将诉求本能地投向运营商。这就是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产生原因。
说此类纠纷存在特殊性主要在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上文所述的虚拟财产存在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殊性。二是纠纷双方当事人间地位的悬殊。这种特殊性对决定如何分配举证责任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虚拟财产的特性方面看,其区别于一般财产实体形态的虚拟性使得权利人难以在现实状态中掌控它,虚拟财产的安全需要法律采取特殊手段予以保护,即站在合法权益人的角度,采用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同时,虚拟财产所具有的可恢复性体现了运营商相对于玩家在财产控制上的地位,这为加重运营商的举证责任提供了可行性。而虚拟财产的共管性说明玩家和运营商对虚拟财产共同的保护义务。
因此,在考虑运营商的技术优势而加重其举证责任的同时也应考虑到游戏玩家妥善管理自有虚拟财产的义务,由此应对运营商规定一定的免责事由;从虚拟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地位方面看,玩家只是网络游戏的服务的接受者,相对于运营商作为服务器提供者所具有的对游戏服务器进行操控的技术上的专业性,其对网络服务器的操作技术知识方面的缺乏使之处于弱势地位。
玩家在其虚拟财产灭失之时,往往难以判断导致其财产灭失是因为运营商的过错还是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这就给被侵权人在运用诉讼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造成了举证方面的困难。这种情况下,需要法律通过对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能力,使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以实现诉讼程序乃至诉讼结果的公平。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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