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土地确权
时间:2023-05-31 09:41:41 3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什么是农村土地确权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广西土地确权采取了哪些保障措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操作难度大。我区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由自治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市、县(市、区)成立了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县委、县政府负总责、乡(镇)党委政府具体负责的责任制度。

二是强化部门协作。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制订工作方案,开展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负责经费筹措;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权属界线勘测、二调影像和基本农田等有关数据资料。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此项工作。

三是落实工作经费。由自治区、市、县三级政府按一定比例负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坚决杜绝将相关费用转嫁或摊派给农民的做法。

四是严格保密制度和加强督促检查。定期不定期对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确权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三、文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有五大原则

坚持确保稳定的原则。不允许借确权登记推翻原有承包关系,重新调整或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明确承包关系的,如开荒地、自留地、园地等非承包耕地,原则上暂不列入此次确权范围。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第二轮延包以来,农户之间承包地互换、转让的要及时变更,对农户承包地实际面积与账证不符的要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计入账证。如因建房、修路、国家征用、自然灾害、水库淹没等原因而减少的承包耕地,减少部分不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只登记现有承包耕地。以一人一权、不重复重叠为原则,一个村民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包户作为经营权共有人。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对于第二轮承包时出现的等级高的土地以少顶多,等级低的土地以多顶少,造成的实际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以实测面积登记颁证。对于侵占蚕食用于耕种的林地,不能作为耕地进行登记。依法属于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耕地、林地及河道内滩地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清查、确权、登记的每一个环节遇到困难和问题都应该实行民主协商,坚决杜绝发包方独家操作。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根据试点地方的土地承包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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