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和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关于征收知识产权备案费的公告(2004)第15号》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每件需缴纳800元备案费。关于缴纳备案费的具体规定如下:(一)缴纳方式根据海关总署第15号通知,申请人应当在向海关总署报送备案申请材料前先行缴纳备案费,并在备案申请材料中附备案费缴纳证明复印件。未附付款凭证复印件的备案申请,海关总署不予受理。
备案费以银行转账、电汇方式汇入海关总署账户。缴纳备案费的银行账户如下:
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账号:020000709014407044
汇款地址:北京市**王府井支行营业室,知识产权注册号或授权号(即商标注册号、专利授权号、,申请备案的工作登记号(或工作名称)或备案申请号填写在银行单据的汇款用途或备注栏
(2)海关总署审核付款后出具收据,海关总署以汇款人为支付单位,按照备案申请提供的联系地址,统一寄送海关行政收费单
(3)海关总署收取备案费后退还备案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被驳回的,退还申请费。但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被海关总署依法撤销、注销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效的,申请人缴纳的备案费不予退还。(4)申请人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续签或者变更备案的,不予缴纳备案费。但申请无效后,申请人再次申请的,再次缴纳备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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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对象是什么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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