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面对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侵权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蔓延,许多国家海关纷纷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国际组织也在积极行动。1985
年世界海关组织制定了《关于授权海关实施商标和版权保护的国内立法的示范法》。关税与贸易总协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于1994年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1995年国务院第179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于当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对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宗旨、范围、海关职权及义务、知识产权备案、保护申请、担保、调查和处理、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内容主要包括:
1、保护范围: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
2、法律依据:凡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侵权货物禁止进出口,表明了中国政府对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基本立场;
3、保护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海关对其知识产权实施保护,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
4、保护申请:海关除对侵权货物可以扣留外,原则上应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请示海关采取保护行动;
5、担保:申请人请求海关扣卵巢进出境货物时,应当提供与进出口货物到岸或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以防因错扣而引起的赔偿损失要求及承担相关费用;
6、处罚:海关可没收侵权货物并可同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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