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当事人通常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如下几方面的证据:
1、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有法人资格,或者合法经营资格证据材料,以及合同签订人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和代理权限的证据材料。
2、提供合同书原件,以便查明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主要条款是否明确、齐全。
3、提供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的材料证据。
4、提供对方当事人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证据材料。
5、提供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给自己造成损失后果的证据材料。
6、提供对方当事人擅自变更、解除合同证据以及由此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根据自己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以上几个方面证据中,选择适当的证据材料提交给人民法院,以便法院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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