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按建筑面积补偿,一般是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和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有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对房屋拆迁补偿有争议申请行政复议的流程有哪些?
(一)申请。
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其中,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裁决申请资料齐全的,裁决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则申请人需在7日内补齐。
(二)审理。
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首先会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征询拆迁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期间,如果拆迁双方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的,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给裁决机关,拆迁裁决程序终止。若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没有参加裁决审理的,视作撤回裁决申请。若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缺席裁决。
(三)文书送达。
送达裁决文书如申请书副本、裁决书等,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采用公告送达的,可将裁决文书张贴于被拆除房屋的拆迁基地内,公告天数不得少于5天。
(四)执行。
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决方案认真执行。不执行的,裁决机关可依法申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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