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融资租赁物的损失责任问题。根据原句,融资租赁物损坏的责任应由承租人承担。但根据分析,承租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损失,但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有特殊约定,则可以由出租人负责维修或承担损失。因此,该段内容强调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应根据具体约定来确定损失责任承担方。
原句:融资租赁物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损失。
改写:若租赁物遭受损坏,承租人有责任承担损失。承租人是融资租赁物的使用者,应该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该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2、但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有特殊约定的,亦可以由出租人负责维修,或承担相应的损失。
融 资 租 赁 物 损 失 由 谁 承 担 ?
融资租赁物损失由谁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八条,融资租赁物损失由承租人承担。因此,答案是承租人。
融资租赁物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八条,融资租赁物损失由承租人承担。因此,答案是承租人。作为融资租赁物的使用者,承租人应该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负责维修租赁物。如果租赁合同有特殊约定,则可以由出租人负责维修或承担相应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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