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了解案件,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行为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受贿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2、申请取保候审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取保候审:(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三)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结案,需要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3、聘请刑事辩护律师处于侦查阶段的,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其涉嫌犯罪,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投诉、控告、取保等;如果已经到了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阅读和复制诉讼文书、鉴定等材料,但仅限于程序,如逮捕证、传票、通知书等;如果已经到了法院受理阶段,可以看到和复制案件的事实材料,包括笔录、口供、证据、证人证言等。律师的介入不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代理和辩护,还纠正司法机关,主要是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家属如何退赃
将受贿回来的金钱、赃物上交有关单位。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代为退赃的,可从轻处罚。
第二从法律性质上讲,向公安机关、检察院退赃和向法院退赃没有什么区别,不过,向公安机关、检察院退赃,检察院起诉书中一般会表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从轻量刑;向法院退赃,法院判处书中一般会体现出从轻量刑。
受贿后积极退赃能减轻处罚吗
1.发现暗中送的或者家属代为收受财物而退还。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行为人为谋取某种利益,在对方不接受财物的情况下,采取暗中送物或将财物故意放在对方的办公室或家中即离去等方式,让对方接受财物,对方一旦发现财物及时退还。还有的因为对方拒受财物或怕对方不收财物,就以种种借口让其家属代收,对方发现后。即将财物退还。对上述情况,由于行为人缺乏受贿的故意,显然不能以犯罪论处,更谈不上“积极退赃”减轻处罚问题。
2.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有的行为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因某种原因而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决定把财物退还给对方;有的人因未给对立办成允诺的事,而自动把收受的财物退还给对方。如何认定上述两种行为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主张退还索取或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致使受贿行为不复存在,谈不上定罪处罚的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虽然将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退还了,但不能抹杀已构成受贿罪的事实,只是在处理上可以从宽而已。我们基本同意第二种观点。
其一,这种退还,不能否定犯罪事实的客观存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即这种退还仍然是构成犯罪前提下的退还。其二,这种退还,只能说是一种悔罪表现。行为人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变为不愿占有他人财物,表明其主观恶性的减弱,并且减少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其三,这种退还,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者外,对于受贿罪的构成没有影响,只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鉴于受贿人最终将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主动退还,这属于“积极退赃”行为,由于其主观恶性的严重程度和情节恶劣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相应减轻,因而在处理时,一般应予从宽。
3.因对方索要而退还。这种情况大体有三种表现:一是对方对索贿不满,要求退还。二是对方谋取利益的目的未达到,要求将贿赂款退还。三是对方因受到追查而要求退还。
对具有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是否要按犯罪处理呢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主张不以犯罪论处;第二种主张-按犯罪从宽处理。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首先,上述几种退还,除情节显著轻微者外,都是在犯罪既遂前提下的退还。其次,从主观上看,上述几种退还,均不是行为人的自动退还,而是在对方要求下被迫而退之。因而较之前述的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的主观恶性要大。因而亦-应以受贿罪论处。但是,其退还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当然,由于这类案件行为人最终毕竟未得到财物,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要小一些,因此,在处理上可酌情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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