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通过亲属收受贿赂的,可以追究亲属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十一、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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