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城市新建设的民用建筑符合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单位应事先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实施建设。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为企业或单位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原件经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申请人为企业或单位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经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申请人为企业或单位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经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建筑层段10层(含)以上的应提供此项材料,申请人为企业或单位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建筑层段10层(含)以上的应提供此项材料并通过规划部门审核,申请人为企业或单位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原件经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建筑层段10层(含)以上的应提供此项材料并通过规划部门审核,申请人为企业或单位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原件经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建筑层段10层(含)以上的应提供此项材料并通过规划部门审核,申请人为企业或单位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原件经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建筑层段10层(含)以上的应提供此项材料,申请人为企业或单位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建筑层段10层(含)以上的应提供此项材料,此项材料须由具有人防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出具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建筑层段10层(含)以上的且申请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应提供此项材料,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建筑层段10层(含)以上的且需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此项材料,申请人为企业或单位的需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个人委托需有委托人签名并加盖指纹印章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建筑层段10层(含)以上的且需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此项材料,申请人为企业或单位的需加盖公章,个人委托需有委托人签名并加盖指纹印章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建筑层段10层(含)以上的且符合减免情形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保障性住房证明文件;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证明
申请人为企业或单位的需加盖公章且需有法人代表的签名及指纹盖印,个人委托需有委托人签名并加盖指纹印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德庆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教育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受理回执;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综合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受理回执;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德庆县德庆大道综合服务中心大楼
五、办理时限
1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德庆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
第九条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经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经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新建民用建筑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无法再修建的,必须补缴易地建设费,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不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建设。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专项用于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108项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下放至地级以上政府实施。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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