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清城区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人防专项竣工备案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34:37 1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建设工程人防已竣工验收并合格,已出具《清远市清城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办理材料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建设项目人防规划专项审批”阶段少于10层且基础埋深小于3米、按非首层占地面积计算人防面积的提供本项

“建设项目人防规划专项审批”阶段少于10层且基础埋深小于3米、按非首层占地面积计算人防面积的提供本项

原件加盖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附光盘1个)

核对原件/加盖公章

原件加盖公章

“建设项目人防规划专项审批”阶段少于10层且基础埋深小于3米、按非首层占地面积计算人防面积的提供本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高新区、清城区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不计入承诺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人防专项竣工备案核准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远市高新区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决定。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人防专项竣工备案核准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六号区广清大道113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补救。

关于印发新《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制度》的通知(2016年)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人防专项竣工备案】是指人防工程以及核准须结建(或兼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竣工备案前,须经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准人防专项竣工备案手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查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的建设情况,满足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人防专项竣工备案核准书》,出现违规情况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处理。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的通知(2013年)

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送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质量监督报告。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的通知(2013年)

第二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等,与工程同步验收。未进行人民防空工程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的通知(2013年)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档案,并纳入建设工程档案,在办理竣工验收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关于印发新《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制度》的通知(2016年)

第三十四条【人防专项竣工备案】建设工程人防专项竣工备案事项的审查细则:(一)审查建设工程人防专项竣工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要求:1.竣工备案资料是否按照要求齐备。2.相关资料及图纸的签名和盖章是否规范。3.人防工程验收及质量监督意见是否为合格。4.人防工程竣工面积是否符合报建时的设计要求。

5、竣工项目工程属于若经批准在后期工程统筹修建人防工程的,则审查申请人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不予备案。(二)全部符合要求的,核发《人防专项竣工备案核准书》;有不符合要求的,勒令进行整改或作补建、补缴处理后发放备案核准书;出现违法情况的,依法处理后发放备案核准书。(三)人防工程面积误差处理规则人防工程面积误差指人防工程竣工实测面积与人防专项报建审批的设计面积的差值,人防工程面积合理误差范围参照市规划部门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范围界定。1.竣工实测面积大于设计面积,属合理误差范围或虽超出合理误差范围但未影响使用功能的,核准备案。超出部分面积,不予退款,不许在后期工程中抵扣。2.竣工实测面积小于设计面积,属合理误差范围或虽超出合理误差范围但对使用功能影响不大的,须按误差面积和备案时期的易地建设费标准补缴相应的易地建设费后方可备案。3.竣工人防面积超出合理误差范围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不予备案,应改建或补建;或按应建面积和备案时期的易地建设费标准补缴相应的易地建设费的同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的责任。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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