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损坏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取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责任方以及租赁物损坏的原因。租赁物损坏的修缮责任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承租人在按约定方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租赁物损耗的,承租人不需承担损坏赔偿责任;若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而租赁物的损坏主要责任不在承租人时,则修缮责任应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有着主要过失的,由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区别
1、定义不同。出租人是指在一段租赁关系当中,将自己的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的人,收益的人。承租人是指在这一段租赁合同当中,享有对租赁物的使用权,且需按照合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当事人。例如租赁房屋的房客、租赁店面的经营者等。
2、权利不同。出租人是有检查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的权利,这也是为了保障出租人的财产安全。其次,如果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物来进行非法活动,可以向社区或者是有关管理部门来举报,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而承租人拥有使用权,在不破坏租赁物、改造其原本面貌和构造、不利用租赁物从事非法活动的前提下,是可以完全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拥有房屋租赁权,在没有合同条约的束缚前提之下,承租人是有权再将租赁物再租给第三方的。
3、义务不同。出租人需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的财产使用权,而且在使用期间需要负责检查以及维护房产的安全,以保证承租人的居住安全。而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的许可下,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结构和用途。如果承租人因为使用不当导致租赁物损坏则需自行承担所有修理的费用。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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