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枪支县有较大的杀伤力,一旦丢失,对社会即构成严重的威胁。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枪支管理法》对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有严格的规定,要求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的安全,严防发生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事故。这是依法配备公务枪手应尽的责任。同时,依法配备公务枪支的人配备的枪支一旦被盗或被盗或丢失,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以免造成严重后果。枪丢失不报案,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近年来,持枪犯罪案件不断增加,其原因之一是依法配备公务枪的公司和人员疏于枪支管理,多发生枪支被盗、被盗或丢失的事件,使枪支流向社会,获得罪犯,利用。对公共安全形成潜在的严重威胁。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失枪后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丢失,包括因为行为人保管不善而丢失的,也包括枪被盗、抢劫、被骗或其他丢失控制枪支的情况。第一,这里的不及时报告是指发现枪支丢失后没有立即报告,这是构成成本罪的重要条件。如果行为者在枪支丢失后一段时间内没有发现丢失而被他人利用,就不应该认定不及时报告。如果行为人完全按照规定保管枪支,但是因为事故被盗,被盗而立即报告的话,就不会成本罪。如果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使用,保管时被盗,即使及时报告,也应承担过失责任,但不构成成本罪。第二,丢失公务用枪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这是本罪成立的一个法定要件。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严重后果是枪支丢失落人犯罪分子手中被予以持有,使用或因枪支走火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的等。主要部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能够配备公务用枪的是(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育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负责事件调查任务的检察官、海关的者。(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道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告不知道枪支丢失而不报告的,不构成本罪。行为者对枪的丢失可能是因为过失,但不能马上报告是因为故意的。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构成要件是: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应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2、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枪支丢失却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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