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样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1、犯罪主体限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2、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涉嫌丢失枪支不报罪审判人员需要自行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四、涉嫌丢失枪支不报罪开庭前法院的准备工作有哪些?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开庭三日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涉众型犯罪案件,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布相关文书,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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