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枪支不报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主体不是一般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丢失枪支不报罪立案后逮捕嫌疑人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对于依法配备枪支的公务人员来讲,如果当事人不知道丢失枪支的话就不构成犯罪,在明知枪支丢失的情况下应该及时报告,及时把枪支找回,才可避免有可能会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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