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丢失枪支不报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体要件:主体不是一般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认定本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与实际情况不符。行为人丢失枪支后,对于枪支流失于社会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理智正常的人都能够预见,因此不存在疏忽大意成立的余地。
如果已经预见发生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却因为怕受到处分而不及时报告,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怀着侥幸的心理以致严重后果发生,只能认定行为人为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间接故意),而不能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
2、本罪存在间接故意成立的可能,即行为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对严重后果的发生听之任之。
3、不能排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基于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相同的,既然间接故意可以构成,直接故意当然也可以构成。
而且,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出于其他的目的而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的态度。因此,笔者认为,本罪主观方面是不可能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的,只能认定本罪为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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