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确认股东资格的管辖法院,法律上怎么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怎么确认公司股东资格,隐名股东的地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按下列原则确认股东资格:
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
2.在对外关系上,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证据。
3.在对内关系,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如果公司章程记载与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
原则上应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原则处理。
关于隐名股东的法律效力如下:
1.如果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实质股东不会享有股东权利。
2.如果隐名股东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实质股东具有股权。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三、出资瑕疵情况下的股东资格的认定是怎么的呢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出资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负有补缴出资的责任,而不是剥夺其股东资格。因此,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形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但是,由于股东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形,违反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为了促使其尽快补缴出资,应当对其股权行使进行限制。我国公司法仅对出资瑕疵股东的优先权和分红权进行了限制,而对其他权利未作限制。股东仅在其实际出资的金额范围内行使有限的优先权和分红权等股权。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n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n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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