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除斥期的特点和作用
时间:2023-07-02 22:52:22 3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除斥期有以下特点:

1、除斥期一般为不变期,不因任何原因中止、中断或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实体民事权利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自相应实体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

除斥期间的特点:

1、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民法典》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中,无论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审理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故此,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也可以适当了解一下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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