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月发票红字冲销步骤
时间:2023-06-22 16:22:11 3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双方未入帐的红冲发票处理:收款人收回原来的发票,在每张发票上加盖无效字样,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双方已入帐的红冲发票处理:付款人凭付款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红字发票凭证到收款人处办理红冲发票手续。按红字发票金额,开具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后,应按正确金额重新开具发票。

一、电子发票能作废重新开吗

电子发票是不可以作废的,只能做红冲处理。电子发票系统不支持作废操作,发生退货、电子发票开具有误等情况,开票人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因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所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

二、发票盖章须知

1、是否能同时加盖发票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

不可以。发票上只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上的专用章加盖不清晰怎么办?

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冲红。

3、发票上的专用章盖反了,导致印章上的字朝下,发票还有效吗?

发票有效。只加盖了发票专用章且能清晰识别,则发票有效。

4、发票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有什么不良后果?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务院令第587号相关之规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

6、发票的记账联要不要加盖专用章。

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记账联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7、有没有加盖的专用章名称和实际销售方名称不一致的情况?

有,若是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其为代征税款的商户代开的普通发票,应加盖受托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此时发票专用章名称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这属于正常情况。

8、代开的发票该如何盖章?

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收款方加盖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

9、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盖章有什么特别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专用章。

10、发票上的专用章盖错了怎么办?

对发票做冲红,作废处理。

三、开发票的原则以及需要的材料

发票开具是指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开具发票,基于证明商品和资金所有权转移的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需要和进行税收管理的需要,发票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同时,开具发票的范围与发票使用的范围是一致的。因此,用票人发生非经营性业务时不得开具发票,单位内部各部门间发生业务往来结算款项时亦不得开具发票,可使用内部结算凭证。

发票开具的原则

1、“都开”的原则单位和个人凡是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均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开具发票。(如废旧物资收购、农副产品收购等)2、“都要”的原则就是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问收款方取得发票。同时对取得发票的一方提出禁止性规定: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销售商、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在发票开具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销货方在整本发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错号、发票联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

(2)整本发票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3)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4)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5)销货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发票,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理开具。

(6)销货方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要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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