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主体是什么,如何确定
破产清算主体通常规定股东或者董事。
由于公司股东参与公司投资的动机并不相同,更重要的是公司作为合同联结体,应当充分尊重公司章程的公司宪章性质,故首先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清算主体,在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情况确定股东为清算主体;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其所有和经营分离的特殊性,可以确定由担任董事的股东作为清算主体,毕竟分散的投资者并不关心也不参与公司管理。
二、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如下:
1.破产宣告。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3.变价。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4.清偿。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5.终结。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破产清算终结方式
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终结方式也有三种:
1.由和解整顿程序完成引发的终结;
2.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终结;
3.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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