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中的被告和离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的被告。
二、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例如说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拍照,冲击法庭和在法庭上哄闹等。
三、妨害人民法院调查证据、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根据规定,这些行为主要有: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
5.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四、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这些行为包括:
1.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
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
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
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民事执行措施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民事执行措施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二者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性质不同。民事执行措施是执行机关在执行程序中采取的主要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处分手段,具有法定性、程序性和强制性,但它并不具有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进行惩罚的属性。而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故意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所采取的一种处罚和制裁手段,具有排除性和惩罚性。
其二,适用目的不一。民事执行措施适用的目的在于强制债务人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着眼的是民事实体权利;而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的目的在于及时排除程序中的障碍,保障民事程序的顺利推进。
其三,适用的条件不同。民事执行程序是以债权人提出执行申请为前提(个别案件也可由法院主动发动),符合执行条件者法院才会发动执行程序。而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则是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妨碍民事诉讼的要件,它无须任何人申请,法院会主动地视其情节采取措施予以排除或处罚。
第四,适用的对象不同。民事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主要是针对被执行人;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则较为宽泛,该行为人可能是案件的当事人,也可能是其他诉讼参与人,甚至还可能是与案件无关的案外人。只要他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并符合构成要件,法院均可对其妨害行为采取制裁措施。
民事诉讼再审的程序是怎样?
(一)启动再审的途径
1、人民法院主动启动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乃至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均可以提起再审。
2、当事人申请启动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3、人民检察院抗诉(法律监督)启动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再审。
(二)启动主体的权利范围
1、法院对所有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均可提起再审。
2、当事人除了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以外对其他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均可申请再审。
3、检察院除了对调解书不能抗诉以外对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均可通过抗诉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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