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之后,若卖方将其所售房屋转售于第三方,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初衷无法得以实现,那么无法获得该房屋的买方有权请求解除该合同,归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并可进一步索赔损失费,以及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
其次,当卖方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意对出售房屋已经转让给第三方或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进行隐瞒,从而导致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时,买方同样有权利要求卖方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相应的利息,并可索赔损失费,以及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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