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撤销和失效的时间怎样确定
要约撤销和失效的时间的确定如下:
要约进行撤销的时间,应该是在要约通知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就要到达要约人。
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时间一般是在发现要约后,期限届满时对方未作出回应的情况,具体情况下要约失效条件主要有: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
二、要约撤销和要约撤回的区别
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3.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与要约同时达到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是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一定发生效力。
三、要约的特点
1.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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