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以撤回,这我国法律有相关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一、要约人有撤销权吗
要约人有撤销权。要约人的撤销权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在被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取消要约,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在被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这种权利的行使很容易损害被要约人的信任利益,因此法律必须限制这种权利的行使,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需要注意的是,要约的法律效力应限于要约生效的框架,因此要约的撤回不能属于要约的法律效力。
二、要约和承诺怎么区分
要约和承诺有以下几点区别:1、概念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意思表示要件不同:要约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3、生效不同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4、撤回、撤销不同: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
三、承诺延误与承诺超期有什么区别?
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有以下区别:承诺超期的承诺是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发出,承诺延误的承诺是在承诺期限内发出;前者中承诺原则上按无效处理,但要约人及时认可的则有效,后者承诺原则上按有效处理,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的则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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