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当事人如何确定
时间:2023-05-02 14:20:52 4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新的破产企业法规定了破产企业债权最终确定的两个途径,一是债权人、债务人对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不需要实质审查,其需要做的就是以裁定方式确认债权表的登记内容。

另一种情况下,是在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有异议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判决的方式确定。因为此种诉讼有别于一般诉讼,笔者在此详细讨论如下:

1.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1)债务人有异议的情形

新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的职责之一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那么,第58条第3款中的“有异议的债务人”是否指管理人呢?从逻辑上看显然不是,因为债权表是管理人编制的,管理人不可能编制一个自己有异议的债权表。从法理上来看,管理人虽然接管了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但管理人显然不是债务人,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独立于债务人。因此,当债务人有异议的,法律应当允许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而不是破产管理人

原告为债务人时,谁是被告?立法对此没有规定。笔者认为被告应是其债权受到异议的债权人,理由有二:一是管理人虽然是债权表的编制者,但只是对债权进行初步审查,与债权表的记载无利害关系,不应当作为被告;二是受异议债权人是债权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与受异议的债权有直接利害关系。

(2)债权人有异议的情形

债权人有异议应当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自己的债权的数额有异议,或者对破产管理人未在债权表上记载自己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原告诉请法院确认其债权。新破产法未规定这时谁应当是被告,笔者认为从破产法的规定以及债权表的编制者来看,应以破产管理人为被告,由破产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应诉。

二是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因为他人债权的记载也会直接影响到异议人的利益,因此这种异议是很可能发生的,第58条也没有排除这种情形下债权人的诉权,那么这时债权人可以就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提出债权确认诉讼吗?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债权人的起诉。理由如下,一是这种情况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二是债权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向破产管理人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其他债权存在瑕疵,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否则可以以管理人没有忠实履行职务为由,依据破产法第131条提起赔偿诉讼。

2、债权确认诉讼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协调。

因我国《企业破产法》立法对破产程序和实体争议民事诉讼程序已采取分别审判主义,故债权确认诉讼并不会影响破产程序的进行。但是,由于债权确认诉讼的目的在于确定债权人能否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而债务人破产案件与有关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分别进行,两者往往不能同步,故必然会产生法律上的程序协调问题。如债权确认诉讼案件先行审结,则已经判决确认的债权当然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但是,如果债务人破产清算提前完成,至破产财产分配时,相关债权确认诉讼案件仍然未审结的,此时,管理人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19条规定,对诉讼未决的债权,应当预留其分配额,并将其提存。待诉讼案件审结时,再按照最后判决确定的债权进行分配;如果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因此,债权确认诉讼不能过分拖延,必须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内完成,否则将失其法律和经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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