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机动车质押合同合法吗
民法典规定,机动车是属于动产的一种,机动车可以质押的,机动车质押后,签订质押合同是合法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禁止质押的动产范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二条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备案。
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通过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机动车是属于动产,所以机动车可以质押的,机动车质押时,可以签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办理登记后,质权成立,出质人要将机动车交由质权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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