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军人军属遇到困难的,部队的保卫部门可以负责处理知军民纠纷、家属维权等事项。
让连队打报告,将情况递送到保卫部门,他们会协助处理的,一般的话是以部队的名义向驻地的武装部、民政局发函版,请求他们协助解决。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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