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
(二)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三)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四)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五)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一、未满十八身份证有效期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二、如何修改身份证的出生日期
修改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如下: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
4、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法律同时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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