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定条件的检察院会退回侦查,有以下问题的检察院都会退回侦查: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不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不清楚;
(3)证据材料是没有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不够确实、充分;
(5)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7)采取的强制措施不适当;
(9)审查活动不合法;
(10)与犯罪有关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共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一、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退侦的这件事情是需要实事求是的进行分析的,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相关的证据材料已经足够完备,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都一定会出现退侦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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